明明在世,男子被登记为“已死亡”致社保、医保账户异常,四年多反复自证存活,殡仪馆承认工作失误并口头致歉但拒绝赔偿;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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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人民法院报报道,北京一男子频繁遭遇社保、医保系统提示异常,每个月都被系统提示自己为“死亡状态”,需要反复自证存活并持续了四年多时间,最终发现竟是由于殡仪馆登记失误造成。日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了该起人格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某殡仪馆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8万元。 2019年3月,张某为病故的父亲在某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火化当天,工作人员在民政系统录入死亡信息时,误将张某身份信息登记为死亡人员。自2019年4月起,张某的社保、医保账户频繁显示异常,需反复通过手持身份证拍摄验证视频的方式自证存活。2023年9月,张某申领失业保险金时,相关部门再次以“死亡状态”为由拒绝办理。经拨打市民服务热线核查,最终确认系某殡仪馆2019年录入错误导致系统数据异常。张某认为,某殡仪馆的过失行为导致其重要社会权益持续受限,反复自证存活致自身尊严受到损害,某殡仪馆虽承认工作失误并口头致歉却拒绝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某殡仪馆赔偿其往返于各个行政单位纠正本人身份信息时所产生的交通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法院查明,某殡仪馆已向北京市民政局提出申请,于2023年9月1日将信息更正完毕。张某未能提供交通费用的相关证据证明,也并无就医记录,但表示该事件令其感到非常痛苦,同意法院酌定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本案中,虽然张某未就其为纠正某殡仪馆错误登记身份信息一事奔波而产生的交通费用等损失提供相应证据,亦未能提供就医记录以证明其精神受到损害,但庭审中所陈述的导致其产生的种种生活不便、社会评价下降及为此遭受精神痛苦的情形,符合生活常理,社保、医保系统报错后进行纠正亦必然会产生相应损失。故综合考虑以上情形,某殡仪馆应当对张某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金额,法院结合某殡仪馆的过错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8万元。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并驳回张某关于交通费的诉请。 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来源|人民法院报 本文来源:公益在线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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