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3月,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原告某环保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收到案件后,立案庭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指定当事人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但在举证期内,法庭并未收到证据或延期举证申请。
4月24日,案件如期开庭。出乎意料的是,被告代理人当庭举证,原告代理人因被告逾期举证而不予质证。
法官询问其逾期提交证据的理由,被告表示是因忽视了举证期限的重要性,非恶意隐匿证据。
鉴于双方提交的证据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官在采纳证据的同时,对被告的逾期举证行为书面予以训诫。这也是2022年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对逾期举证行为开出的首份《训诫决定书》。随后被告认识到这一错误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深刻地进行了反省,并送来了悔过书。